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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做好我校2014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13 13:48:57  点击数:

各院系:

依据市资助中心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分配办法,结合我校有关奖、助学金评比管理办法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情况,现就做好我校2014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品学兼优且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品学兼优且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5、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中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分叁档发放,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叁档4000元。

二、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五年制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省政府奖学金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5、热爱集体,积极主动从事学校和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身心健康,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6、本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只能获得一项,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叁)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本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叁、名额分配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差额评选,每系推荐两名同学参加评选,一名国家奖学金,一名省政府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院系。

四、评选程序

1、各院系要利用班会、宣传栏、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广泛宣传;

2、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3、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学生进行初评并公示;

4、各院系领导综合评审并进行公示;

5、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组织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整理上报。

五、评选要求

(一)各院系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每一位学生都了解国家的相关资助政策。

(二)要公开评选推荐指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要求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做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叁)各院系在评审过程中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接受老师、学生的咨询、投诉,保证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在报送材料前要在院系宣传栏和网站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院系不得出现平分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充作班费、强行捐赠他人、徇私舞弊等违规情况。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取消获奖资格,并报请学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暂缓发放已获得的奖助学金。

1、凡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2、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资助金,本学年不能参与任何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式一份),电子稿及文本稿,获奖学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名次以及测评范围内所有学生的学生成绩及名次,并加盖院系公章。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填写要求:

(1)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盖章;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2)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应为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学年,本学年表格标题中学年应填写“2013-2014学年”;

(3)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4)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5)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院系自行确定,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

(6)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7)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必须做到理由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

(二)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省政府奖学金审批汇总表》(一式一份),电子稿及文本稿,以及获奖学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名次以及测评范围内所有学生的学生成绩及名次,并加盖院系公章。

(叁)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一式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电子稿及文本稿,加盖院系公章。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双面打印,文本稿,申请表后面附每个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及名次以及测评范围内所有学生的学生成绩及名次,并加盖院系公章。

3、《2013-2014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电子稿及文本稿,一式一份,需加盖院系公章。

(四)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一式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资助学生人数,档次划分及资助标准发放情况等),电子稿及文本稿,加盖院系公章。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文本稿,一式一份。

3、《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稿及文本稿(一式一份),加盖院系公章。

在评审过程中,申请材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并予以警告处分。各院系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

国家奖学金的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稿于10月14日上午10:00前,省政府奖学金的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稿于10月20日上午10:00前,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材料10月27日前报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楼122房间)。

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报送,评审系统内容要与纸质材料内容相同。

咨询电话:3821602 联系人:李欣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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